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科研人才,提高九江学院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由江西省山江湖委办和九江学院共同建立的鄱阳湖生态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鄱湖中心)设立流域管理与生态保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工作站参照国家关于博士后管理的各有关规定,结合鄱湖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江西省山江湖委办三级管理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鄱湖中心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站主要职责:
1
、确定工作站的发展计划、科研项目;
2
、确定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人选、经费预算;
3
、确定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4
、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组建鄱湖中心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
5
、组织博士后参与业务部门科研活动;拟定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和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方案等,组织、实施上述方案;
6
、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提前出站或因故退站;
7
、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
8
、工作站宣传与交流工作;
9
、学院和鄱湖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作站设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是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机构,成员由工作站聘任。专家指导小组职责:
1
、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审核;
2
、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审核;
3
、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
4
、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1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法律;
2
、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3
、原则上
40
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5
、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6
、原则上能够全脱产在本站进行研究工作;
7
、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区域经济、资源与环境等方面实际工作和科研经验者优先考虑。
8
、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博士后需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博士后申请简表》;
2
、《博士后申请表》(附交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注:《博士后申请表》中
“
当前身份
”
涵义为两类:
1
)
“
统招统分
”
博士,该部分由博士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签字、盖章;
2
)非
“
统招统分
”
博士,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博士、现役军人等,需由供职单位(具有独立人事权单位的人事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意见。
3
、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即将毕业的提供校一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4
、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
注:留学人员申请博士后需有一名外籍专家提交推荐意见。
5
、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军官证等;
6
、拟报课题及研究计划概要;
7
、三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二)其他材料:
1
、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
、在职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供职单位需提交脱产证明。在职人员如出站后自主择业的,供职单位应提供同意自主择业的证明;
3
、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或档案存档证明;
4
、新近转业的军人,需出具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同意专业的批函;
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十条
博士后批准进站后,鄱湖中心与进站博士后签订《九江学院鄱湖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
第十一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为博士后聘请指导专家指导课题研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博士后指派相应的科研助手。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鄱湖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约定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期间主要在鄱湖中心工作,因课题需要,并经工作站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工作检查。
博士后入站
3
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一年之内,应完成中期报告;出站之前,应完成结题报告,提交最终科研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均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紧密结合鄱湖中心的中心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完成鄱湖中心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并于半年、年终时书面向工作站报告完成鄱湖中心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违反管理规定、研究课题无前景、不能完成鄱湖中心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经工作站认定不适应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或鄱湖中心科研工作需要,经鄱湖中心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和联合培养单位协商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工作站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事关系由九江学院组织人事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站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鄱湖中心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应按照鄱湖中心有关员工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鄱湖中心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工资、住房、配偶及子女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提供社会基本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鄱湖中心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由工作站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博士后,本着绩效挂钩的原则,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提供工作报告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
1
、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对鄱湖中心科研工作的贡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结束,科研成果获得评估通过后可以出站。博士后出站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落实工作单位。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分配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九江学院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所有。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博士后在鄱湖中心完成指定研究工作,其成果发表署名为九江学院博士后,或署名为鄱湖中心与联合培养单位的博士后;在站期间与鄱湖中心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成果完成人员协商;在站期间非研究任务的成果,署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鄱湖中心的有关保密规定。工作期满出站,应按九江学院有关规定,对其科研项目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九江学院鄱湖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08
年
12
月
8
日起执行。